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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延長至一年屬違法就業陷阱

試用期延長至一年屬違法(就業陷阱)

以下是一則老新聞,但是卻值得更多人借鑑。

“現在很多招聘單位都把試用期定為1年,這簡直就是變相降低工資。”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小徐日前無奈地對記者說。小徐是四川大學2007屆的學生,今年元旦剛過,在經過筆試、面試、體檢等程式之後,深圳一家公司決定錄用小徐,但在簽署就業協議時,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試用期是一年。“以前試用期都是3個月,現在怎麼是1年呢?”小徐不解地問。對方告知他:“這是公司出臺的新規定。”小徐經過再三考慮最終放棄了這個機會。記者最近對成都市內幾所高校的大學生進行採訪時發現,在他們應聘中,用工單位將試用期延長的現象並不罕見。今年即將畢業的電子科技大學學生小閆說:“我面試了8家單位,其中有5家單位的試用期為1年。來成都招聘的一家廣東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記者,用人單位把試用期延長至1年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延長試用期可以降低企業執行成本;二是現在大學生思想並不穩定,不少學生在企業幹不到一年就離開了,而在試用期間辭職,辦理相關手續要簡單得多。

記者問:“延長試用期難道就不怕招不到人才?”這位經理自信地說:“現在就業壓力這麼大,很多大學生連1000元月薪的崗位都願意幹,我們不愁招不到人。”

四川世正律師事務所的王旭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定為一年已經違反了這一規定。有此遭遇的大學生可以向該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王旭就此提醒即將就業的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各項條款,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