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短期投資期末計價方法
目前,我國短期投資期末計價方法有三種: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和市價法。筆者認為,我國不宜繼續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原因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只確認短期投資的跌價損失,不計量其價值上漲產生的潛在收益,這會使短期投資的報告價值低於其初始投資成本,而實際獲得利潤時則為管理層操縱利潤提供了可能。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日益規範,短期投資的市價可更公允、更容易取得。建議採用成本法、市價法或將成本法和市價法結合起來使用,以報告短期投資的期末價值。
1.成本法。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短期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報告其價值,即成本法。短期投資市價波動會使資產負債表報告的'短期投資價值失去真實性和相關性。對於計劃持有至到期的證券,應當採用成本法。例如,為在某個時點償還債務而購入一筆國債,公司計劃在該國債到期收回本息之後,即用這筆資金償還債務。在這個例子中,國債被視作無風險證券,證券到期之後的本息有保障。在持有國債期間,國債的價格波動不會影響公司未來的現金流入。因此,具有類似特徵的短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採用成本法,既合理又規範。
2.市價法。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短期投資的市價報告其價值,即市價法。按市價法,“短期投資”賬戶能公允地反映短期投資的交換價格,體現了會計處理的合理性和資訊披露的相關性原則。現舉例說明。
例:某公司有A、B兩種短期證券,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其資料見如下表:
根據表中的資料,分析以下幾點:
(1)期末價值報告。短期投資期末賬面價值為4 500萬元而不是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下的3 700萬元,公允地反映了短期投資的價值。
(2)經營業績揭示和會計處理。採用市價法報告短期投資價值,則證券A的市價與其初始投資成本之差為-300萬元(700-1 000),證券B則是800萬元(3 800-3 000)。對於這兩個差額,會計處理為:借:未實現損益-短期投資證券A 300萬元;貸:短期投資-證券A 300萬元。借:短期投資-證券B 800萬元;貸:未實現損益-短期投資證券B 800萬元。
兩種證券未實現損益的合計數是500萬元(800-300),即“未實現損益”賬戶有貸方餘額500萬元。由於500萬元未實現損益來自隨時可以變現的短期投資,可以考慮將它作為損益專案納入利潤表報告。因此本文例子中的公司將報告淨利潤500萬元,反映了公司在該時點的真實業績。在期末的收益結轉後,“未實現損益”賬戶餘額為0.
若進一步考慮下一個會計期間的證券出售,如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該公司以4 000萬元的價格出售證券B,那麼該業務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4 000萬元;貸:短期投資-證券B 3 800萬元,投資收益-出售證券200萬元。
(3)利潤操縱問題。在市價法下,如果該公司在接近會計期末不出售任何證券,那麼公司的淨利潤是500萬元;如果該公司將證券B以市價3 800萬元售出,那麼公司的淨利潤仍然是500萬元,原因是其中包括了證券A的未實現損益-投資損失300萬元和證券B的已實現投資收益800萬元。這樣,利用短期投資操縱利潤的可能性得以避免。
(4)財務指標和資料利用。不論短期投資的價值是上升還是下降,市價法都將變化反映到財務報表主表的資料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依據財務報表資料計算的財務指標的準確性和有用性。將與短期投資有關的損益區分為“未實現損益”和已實現的“投資收益”進行報告,有助於報表使用者瞭解損益的性質,從而增強了相關資料的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