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生產質量經典保證書優選
安全生產質量保證書
市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強本市準用、備案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材料(以下簡稱建材)的監督管理,強化建材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杜絕建材生產、採購、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管理不規範行為,決定對建材質量保證書(即質量證明書或出廠檢驗報告,以下統稱為質保書)及施工現場建材臺帳實行規範化管理。現對實行準用、備案、生產許可或按規定要求複驗的建材有關規定如下。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建材品種,建立《建設工程材料採購驗收檢驗使用綜合臺帳》(以下簡稱綜合臺帳,格式見附表)、《建設工程材料監理監督臺帳》(以下簡稱監督臺帳,格式見附表)。
二、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標準、購置合同規定等要求對進場建材按批驗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監理單位應 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驗收。驗收要求如下:
1、 對產品的標誌(標識)、外觀質量狀況等實物特徵進行驗收;
2、 對生產廠家(或材料供應商)所提供的準用證防偽影印件、備案證明防偽影印件、許可證影印件、質量保證書、送貨單等質量證明資料逐件進行稽核;
3、 對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品種規格是否與質量證明資料一致進行驗收。
三、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建材進行復驗,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見證取樣,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後應及時送檢,並將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記錄在相應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應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作相應的記錄。建材複驗結果不合格的,應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處置,處理情況須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的備註欄中記錄備查。
四、施工現場存貯堆放的建材應標明"合格"、"不合格"、"在檢"、"待檢"等產品質量狀態,並註明建材生產企業名稱、品種規格、進場日期及數量等。並按建材效能要求進行存貯和保管。
五、監理單位應當將工程專案所需的建材質量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範圍,並對建材的使用方案進行審驗核準,對施工單位使用的建材質量和進場產品的質量檢測加強動態監督。監理單位應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嚴格稽核,符合要求方可簽字(蓋章),同意其使用,並在監督臺帳中作好相應的記錄。如發現施工單位有使用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建材行為的,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制止這一行為。如施工單位不按此執行,監理單位應向市、區建材質量監督機構反映。
六、建材生產單位在提供建材時,應出具與建材質量相一致的質保書,對出廠(場)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質保書必須連號、按順序使用。質保書一式兩聯,一聯留存,一聯提供給使用者,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質檢部門檢驗專用章。
七、建設工程材料質保書必須明示以下內容,並由檢驗人員、簽發人簽字。
1、質保書編號。
2、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郵編,使用者單位名稱。
3、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必須與準用證或備案證明產品名稱一致)、執行標準及編號(執行企業標準的必須與企業在本市建材業主管部門登記的.產品標準一致)。
4、商標、規格、等級、數量、批號、生產日期(檢驗日期)、出廠日期。
5、質量指標(詳見附表)。產品出廠(場)檢驗指標必須包含檢驗專案、標準指標值、實測值等內容。
6、準用證編號或備案證明編號。防偽影印件編號(補填)。
八、建材銷售單位應向買受人提供質保書的原件,對其銷售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所提供的建材應與所出具的質保書一致。若為影印件則應註明購買時間、供應數量、買受人名稱並加蓋銷售單位公章。銷售單位應對影印情況進行登記。
九、為保證現場建材抽樣的真實性,水泥製品生產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商品砂漿生產單位採購的建材進場時,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由採、供雙方共同取樣後及時封存,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存樣的封條應註明樣品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雙方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損。
十、對於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責任單位,將按《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予以處理。
保證企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