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肥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及病假規定時間
安徽省的病假工資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檔案規定精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為: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之和;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職務工資、津貼之和;事業單位工人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和津貼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暫行辦法》
(一)職工病假在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五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連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8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9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100%。
(二)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以上,從第七個月起,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60%;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應如何計算?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我們得到以下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