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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是對失業勞工的傷害

《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是對失業勞工的傷害

為了深入解釋《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的危害,我再舉一個例子。

假設國際市場上有一種產品,1件1元錢。這個市場價格是由許許多多互相競爭的企業決定的,任何單一企業都無法決定。因為如果中國企業賣1.1元,買家就會轉去買越南或印度生產的。

對於某個僱傭勞工生產這種產品的中國企業,它相當於是付給勞工工資從勞工手中買來這些產品再賣給國際市場。這裡面可能存在剩餘價值的剝削,假設是0.1元,這樣勞工到手的價格就是1件產品只能得0.9元。但是,即使剩餘價值為0,不存在任何剝削,1件產品最高的價格也只能是1元,否則企業虧損。虧損的企業沒人會做,因為一分錢得不到還要補貼,即使執行得很好還是不如讓它倒閉。

這樣倒推回來到工人身上,生產一件產品最多隻能拿1元錢。

好了,再來看看工人的能力,有的一個月可以生產600個,有的一個月可以生產500個,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

所以有的工人一個月拿600元,有的.拿500元,這個也很合理吧。

但是這時候《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出現了,它規定最低工資550元。

怎麼辦,企業只好僱傭一月能生產600個產品的工人,解僱月薪500元的工人。

《勞動法》的邏輯是,500元的工資太少,企業剝削了工人,於是讓這個工人變成失業。

殊不知,這些月薪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人也許是個拿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這些錢對他們很重要。

低保不夠生活,要另外出賣勞力賺錢,但《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剝奪了他們工作的機會。

《勞動法》應關注的是,這些勞工是自願還是被強迫的,是否被清楚告知各種可能危害的存在。

尊重他們,沒有誰比自己更瞭解自己處境,做,還是不做,把選擇權交給他們。

為什麼一個月生產500件產品的工人不能給他550元工資從而達到最低工資標準讓他得到工作呢?

當然可以,但這多出來的50元,就相當於慈善捐款的性質了。

慈善捐款解決不了體制的問題!

低保的意義就是集中全社會力量幫助弱勢群體解決基本生存問題,這個現狀做得如何。

如果覺得底層弱勢群體很慘,那麼國家可以從企業徵稅(提醒一下2007年全國稅收4.9萬億元),再變成最低生活保障發到這些人手上,統籌解決。

而不是去制定一個《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剝奪他們靠自己勞動工作賺錢的權力。

結論,《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是對失業勞工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