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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總結報告

企業所得稅彙算總結報告範文

企業所得稅彙算總結報告範文一

一:彙算清繳的基本情況

(一)、彙算清繳企業戶數情況:

200*年度,我局企業所得稅管戶350餘戶,應參加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企業共計五十戶,按徵收方式劃分均為查帳徵收;按納稅地點劃分:全部為就地繳納戶數;按經濟性質分:國有企業

7戶;有限責任公司42戶,股份有限公司1戶。

(二)、彙算清繳情況:

200*年度彙算清繳企業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800餘萬元。其餘定額徵收戶數,按規定不進行彙算清繳。彙算清繳戶佔應彙算清繳戶的100

二.稅源分析:

自2000年新辦企業劃歸國稅管理以來,所得稅的戶數呈不斷增加狀況,且增加戶數主要為中小企業。

(一)、200*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大戶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菸草、區菸草為主,四戶企業所得稅1200萬元,佔到總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戶數中較成規模納稅5萬元以上的有:通訊實業集團XX市分公司,納所得稅5.7萬元;XXX通訊建設有限公司納25萬;XX廣告公司納20萬。

(三)、投資較大、但尚無收入、無收益的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增11戶,均無收入;XXX建設有限公司投資上億元,主要進行“XX路”的管理收費,仍在籌建階段;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縣市財政局和交通局投資上億元成立的用於城市建設的目的,目前尚未啟動。

(四)、其他中小企業數量增加較快:主要有商貿企業、代理、諮詢、技術開發等中介結構、苗圃、花卉、林木業、飲食業、旅遊服務業、建築、裝潢業。

三、稅收政策和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政策落實情況。一年來,我局將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加大宣傳、貫徹、執行、

監督和檢查力度,將有關所得稅政策採取公告、提供諮詢、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準確計算稅款。二是對內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責權和程式,規範執法行為。主要做好下列:

1、規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建立健全的徵管稽核資料。由於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所得稅管理徵收方式,從嚴控制核定徵收的範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式,並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徵收的徵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戶數。

2、重點加強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3、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專案及扣稅憑證的管理,嚴格審查和把關,凡不按規定報經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

(二)稅收政策貫徹執行中存在問題:

對新辦理開業登記的企業界限仍有不明顯之處,經常和地稅部門有衝突,存在不同的認識,各自看法不一。

繳納營業稅戶,發票由地稅部門管理,國稅部門無法有效監控,易造成稅收漏洞。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當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核定原則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徵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我們應將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外的中小企業應採取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規。

(二)、建設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不易及時瞭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因此,急需建設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聯絡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交換有關資訊,切實抓好源頭管理。目前,我們已發現部分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後,銀行帳號一開具就找不見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徵管資訊,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結合實際,搞好徵收方式的認定

嚴格按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從嚴把握,準確鑑定,遵守相關的程式,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徵

收的徵收管理方式過度,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戶數。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徵收

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規定應稅所得率幅度範圍,參照毗鄰縣(市)標準,制定本區的分行業的具體應收所得率;根據行業、地段等情況,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水平確定企業所得稅定額。定額應採取公開、公平的原則,要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情況,對實行定額徵收的納稅人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高於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20,而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一經檢查按偷稅處理。

以上是我們**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請市局批評指正。

企業所得稅彙算總結報告範文二

A房地產企業開發的B專案,2007年實現預售收入1000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為20%,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15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2008年實現預售收入2000萬元,預計計稅毛利率為15%,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20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2009年B專案竣工交付業主使用,當年實現銷售收入3000萬元,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250萬元,專案計稅成本為42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專案,A房地產企業在B專案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A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認為,B專案竣工清算共計實現銷售收入6000萬元(1000+2000+3000),發生計稅成本4200萬元,專案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600萬元(150+200+250),應納稅所得額=6000-4200-600=12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200×25%=300(萬元),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12.5+25=37.5(萬元),專案竣工清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00-37.5=262.5(萬元)。

實際上,該財務人員並沒有領會《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

第一,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並不僅著眼於具體專案的損益情況,無論專案是否完工,無論開發產品是預售還是現售,都應當在當年度確認銷售收入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上例中,A房地產企業2007年度、2008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當年度彙算清繳的應納稅額,並非B專案完工前的預繳稅額。

第二,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上例中,A房地產企業2007年銷售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20%-150=50(萬元),2008年銷售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15%-200=100(萬元)。

第三,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B專案計稅成本為4200萬元,實際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2007年、2008年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的差額分別為100萬元[1000×(30%-20%)]和300萬元[2000×(30%-15%)],毛利差額400萬元(100+300)應當計入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確定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萬元),應納所得稅=1050×25%=262.5(萬元)。

以上計算結果與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結果雖然一致,但兩種計算過程體現的計稅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業財務人員的計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預繳,完工年度結算,多退少補。正確的計算思路是將預計毛利額與實際毛利額的差異調整,納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