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計算
導語: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和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關於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瞭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為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面。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檔案還規定: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進一步放寬。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小型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一定標準(即微利)、屬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業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條件;其他企業需滿足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和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條件。“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業利潤,而是經過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考慮納稅調增調減專案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可以享受減按20%徵稅的優惠政策。對於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所得減半再減按20%徵稅的優惠政策。“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具體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來判斷認定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屬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