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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是什麼以及匯票的區別

匯票是什麼以及匯票的區別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下面是品才小編整理的關於匯票的內容,歡迎閱讀借鑑。

匯票是什麼

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型別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匯票的區別

與本票、支票的聯絡

具有同一性質

(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3)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4)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5)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截至2013年,由於我國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透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透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與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自2007年已實現全國通用;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專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