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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2017貴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炎炎夏日即將到來,根據醫學常識,氣溫超過37℃時,人長時間在戶外勞動或處於酷熱之中,極有可能中暑,嚴重時還會威脅生命。因此,在酷暑中仍然堅持在高溫天氣中執行崗位工作的工人予以發放高溫補貼。以下是pincai小編蒐集並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在閱讀之餘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2017貴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貴州發放時間:6-9月;

發放標準: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準發放。

高溫補貼是怎麼回事?

在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補貼制度。《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補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沒有收到高溫津貼可舉報

記者從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瞭解到,目前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主要依靠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組織監管。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同時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衝抵高溫津貼。”據介紹,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同時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物品和高溫津貼,僅僅只提供藿香正氣水等防暑藥品是不能代替的。

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情況,可以向市總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對此,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高溫條件下仍在工作的人員來說,高溫津貼是屬於工資性質的,用人單位必須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勞動者發放。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對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進行監督管理。如出現拒發、欠發、少發、漏發高溫天氣津貼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參照拖欠工資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取得防暑降溫費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檔案對此進一步明確為: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事業單位給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或防暑降溫用品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