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追討的時效是一年之內
張女士稱,2006年9月開始在番禺一家港資印刷公司當質檢員,但工作了4年後,直到2010年12月,公司才開始幫她買社保。2011年2月,張女士生下兒子,卻因為公司沒有在她生育前繳夠一年的社保,使她享受不到生育保險待遇。
為此,張女士於2012年7月2日提起勞動仲裁,希望公司支付生育津貼7000元,一次性補貼300元,以及賠償自繳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公司回應稱,公司已經於2011年5月21日,張女士復工的第一天就支付了張女士產假期間每月1200元的'工資。所以,雖然張女士沒有取得生育保險理賠的生育津貼,但實際上公司已經足額支付了。
而勞動仲裁委員會則認為,張女士在2011年2月就生育了,卻在2012年7月才提起仲裁,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因此裁決駁回張女士的所有請求。
2012年8月6日,不服仲裁結果的張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2011年5月21日,用人單位向張女士支付了產假工資,並未支付其他生育待遇,張女士從當日起應明確知道其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無論是張女士於2012年6月7日向勞動部門投訴,還是7月2日申請仲裁,均已超過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於是駁回請求。
昨日上午,該案二審在廣州市中院開庭,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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