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鋪位的出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地處
一間,經雙方協調一致簽訂此合同。
二、租賃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賃費用元,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交清第一期房租,以後每年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交清下一期房租,乙方不能按時交房屋租賃費用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營業。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許可不能轉租他人。如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或進行非法活動,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要依法經營,搞好防範措施,安全用電。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現火災、水災,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要負責賠償(因房屋本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除外)
五、乙方租賃房屋期間要保持房屋結構設施原樣,在未徵得甲方同意下,不得進行隨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租賃期間損壞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
六、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間,承擔土地改變用途使用稅、房屋出租稅以上兩項費用,其他稅費(包括水、電費及取暖費)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間,不承擔國家徵用、擴路、退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但發生此類事件,甲方願意退給乙方未使用期間的房屋租賃費用。
八、乙方在租金相同的情況下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宣告是否續租。如乙方繼續租用,雙方商定租賃事項,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續租,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中在房屋門上張貼出租廣告。
九、合同期滿,乙方不再使用該房屋時,保持房屋原樣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門側張貼遷址廣告一個月。
十、房屋租賃期間,雙方不得藉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須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支付三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一、此合同經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兩份,共同持有。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