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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和員工勞動合同的若干問題之討論

關於公司解除和員工勞動合同的若干問題之討論

公司由於專案失敗、經營困難,需要裁減某部門的四名員工,於是發生了經濟賠償問題,以下幾個請懂行的幫忙解答:

1.勞動協議是否有效

因為2002.6.13日進入公司時,沒有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只簽了一份3年期的合作協議書,記錄了每月底薪、有效時間、工作內容、第一年度

的身份。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2.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發放額

鑑於提前一個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老闆於10.9日召集將被解聘的4人進行口頭通知。並說好下個月的9號正式解除勞動關係。同時

告知四位10日起不要再到公司上班,請問10.9---11.9期間的'工資給多少?是按正常工資發放嗎?

3.何時付清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老闆要求四位員工13號辦理完交接手續、領取解聘證明書、簽字

單位規定每月5號發放上個月(1日--30日)工資,那麼這四個員工是不是要等到11月5號再去公司領取10月份工資,然後再等到11月9號載

區公司領取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了一年零4個月)

10月1日---10月13日(或者9日)的工資是否應該按照正常工資標準領取?10月13日---10月31日的工資按什麼標準領取?10月31日至11月9

日的工資又按什麼標準領取

4.老闆因為不想付賠償金,於是不再解聘這四位員工,但提出轉崗,怎麼辦?

轉崗後的工作內容完全不同於原來協議中的規定,月薪也遠遠低於協議規定。這四位員工是否可以拒絕這一轉崗要求,同時繼續要求公司

按照勞動法規定給於解除勞動關係補償?

5.請問如果採取仲裁,最後的仲裁申請費和處理費由誰支付?

謝謝大家的支援,的確需要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