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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法律問題

有關撫養費的法律問題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

二、撫養費的給付。實際給付額高於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付額低於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