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計算方法2017
年休假對於職場新人來說還是一個陌生的詞彙,那麼年休假如何計算呢?以下是pincai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年休假計算方法2017
一、關於年休假的享受資格和享受天數
1、享受資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怎麼理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中認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2、享受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二、年休假天數折算規則
1、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三、關於帶薪年休假與其他假期的關係
1、年休假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關係: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與寒暑假的關係: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帶薪假休假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3、年休假與事假的關係: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注意:如果事假期間已扣工資的,則不受事假天數限制,都應當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與病假關係: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滿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病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休假與探親假、婚假、產假等假期的關係: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延伸閱讀:
【案情介紹】
2009年11月25日,李女士入職某公司,擔任門店店員工作。
2011年至2013年期間公司每年安排李女士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
2014年5月,李女士從公司離職。離職後,李女士起訴公司要求支付在職期間未休滿年休假的工資差額。
李女士主張,其1983年12月已開始工作,入職被告公司前社保繳費累計年限已達22年零4個月,每年應休年假為15天,公司每年僅安排5天年假的行為違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差額6831.72元。
面對李女士的'請求,公司主張,年假須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才能享受。累計工作年限1年至10年的年假為5天,10年至20年的年假為10天,工作年限超20年的年假為15天,累計工作年限應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準,非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應累計計算。
【法官說法】
針對該案,我們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帶薪年休假制度設立的宗旨可知,帶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勞動者連續工作後的休息權,是在考慮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基礎上要求社會對勞動者進行休假補償的一種制度。
此種補償應由全社會的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因此,只要職工在入職前曾經有“連續滿12個月”的工作經歷,則有權在入職新單位的第一年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進入單位不滿1年為由,拒絕勞動者休年假的權利。
同樣道理,核算勞動者年假天數的累計工作年限也應以勞動者全部工作年限為準,不應限定理解為在某個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最終,我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滿年假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