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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精神損失費賠償範圍

分手精神損失費賠償範圍

導語:很多戀人經過一段時間磨合後,因為生活或者父母不同意最終分手。甚至在交往時雙方發生性關係,女方家人通常會認為自己的女兒吃了虧,要求男方給付所謂的分手費或者是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這些索賠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 分手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合適?

分手費的索取在法律上都是沒有依據的,理由如下:

1、依此類請求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也就是說不會立案。

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於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係應當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只有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非法使被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以及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等情形,權利人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因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戀人之間因為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沒有侵害對方的人格權利,因此一般法院不會判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3、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形。

如果女方因為流產等原因導致身體受到嚴重損害,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此時,由於女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遭到侵犯,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透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由分手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