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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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後,不是因為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鑑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鑑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鑑定部門鑑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鑑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鑑定,符合條件的准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並嚴格規範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履行休假手續後休假。國家法定節日假、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