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和起訴狀的區別
起訴書和起訴狀有什麼區別?請看以下文字內容,歡迎閱讀了解!
起訴書和起訴狀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起訴書(bill of indictment),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察終結的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做出起訴決定後,代表國家將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則包括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儘管這些訴訟用的司法文書的作用、性質不同、但其主要內容及格式卻差別不大。在此,我們僅以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訴訟狀的翻譯為例進行探討。
民事起訴狀(civil complaint),是指與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維護其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究被告民事責任時所製作的訴狀。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列印檔案。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
起訴狀和起訴書的內容基本一致,大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絡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