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規定適用於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條 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於B1級。
第三條 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牆體
第四條 非幕牆式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於等於6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2、高度大於等於24m小於6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當採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於24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其中,當採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其他民用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於等於5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2、高度大於等於24m小於5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採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於24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其中,當採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外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於6mm,其他層不應小於3mm。
(四)採用外牆外保溫系統的建築,其基層牆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幕牆式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高度大於等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
(二)建築高度小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採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mm。
(四)採用金屬、石材等非透明幕牆結構的建築,應設定基層牆體,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範關於外牆耐火極限的有關規定;玻璃幕牆的.窗間牆、窗檻牆、裙牆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範關於建築幕牆的有關規定。
(五)基層牆體內部空腔及建築幕牆與基層牆體、窗間牆、窗檻牆及裙牆之間的空間,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條 按本規定需要設定防火隔離帶時,應沿樓板位置設定寬度不小於300mm的A級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與牆面應進行全面積貼上。
第七條 建築外牆的裝飾層,除採用塗料外,應採用不燃材料。當建築外牆採用難燃保溫材料時,不宜採用著火後易脫落的瓷磚等材料。
第三章 屋頂
第八條 對於屋頂基層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築,其屋頂的保溫材料應為A級;其他情況,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不應低於B1級。
第九條 屋頂與外牆交界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採用寬度不小於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定水平防火隔離帶。 第十條 屋頂防水層或難燃保溫層應採用不燃材料進行覆蓋。
第四章 金屬夾芯複合板材
第十一條 用於臨時性居住建築的金屬夾芯複合板材,其芯材應採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保溫材料進場後,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採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二)需要採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三)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割槽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並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塗抹防護層。未塗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四)幕牆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後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難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裝置靠近難燃保溫材料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七)施工現場應設定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並滿足施工 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八)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十三條 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外牆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臺等,不應堆放難燃物。
(二)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牆、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並應在施工完成後,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四)電氣線路不應穿過難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