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算離婚嗎
簽了離婚協議書算離婚嗎
一、首先明確一個事實,你們並沒有離婚,目前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
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協議離婚,必須要到民政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經稽核後,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此時才算是真正的離婚了。
二、你們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有效,但還沒有正式生效。
當然經過了民政部門的稽核後,正式辦理離婚手續後,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內容就生效了。
三、分居協議。這只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部就如何共同生活達成協議。
分居的事實,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婚姻法規定分居二年以上的,可視為感情破裂。
建議: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扶養達成協議的,應該夫妻雙方一起到民政部門履行相關的手續,領取離婚證。完成這一手續後,男女雙方才算是正式解除夫妻關係了。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於2001年9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並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孃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於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評析】
編者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透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透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透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