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陳述材料怎麼寫
尊敬的各位專家:
患者某某與北京某某醫院醫療事故鑑定一案,我作為患者的代理人,現在陳述如下意見:
一、案情經過
2006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懷疑是“肺結核”而入住北京某某醫院內科治療。北京某某醫院初步診斷為:1、肺部陰影待查;2、肺結核?3、腫瘤?4、慢性支氣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見北京老年醫院病歷第一頁)。3月30日1點,北京某某醫院腫瘤科為患者做了支氣管動脈栓塞術,術後4小時,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導尿一次”,即已經出現尿瀦留現象,患者發現雙下肢無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雙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動(見老年北京某某醫院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第1、2頁)。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後轉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中國中醫研究院廣安門醫院治療,經診斷病情為:脊髓血管病、神經原性膀胱、多發腔隙性腦梗塞、肝囊腫等,經過一年多的治療,患者至今雙下肢麻木腫脹,活動不利(即雙下肢癱瘓),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導致患者現在的損害結果與北京某某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1、北京某某醫院採取治療手段不當,導致了患者雙下肢癱瘓、小便失禁的直接後果。
根據患者的症狀,北京某某醫院選擇做支氣管動脈栓塞術前應當為病人先做超選檢查,但是北京某某醫院根本就沒有做這一預測性檢查(超選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誘發實驗),而超選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誘發實驗是唯一鑑別內間動脈是否合併脊髓根動脈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這一檢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現截癱的情況。另外,2006年3月26日,北京某某醫院為患者作的化驗報告單上體現出:血RT N:79.35,即血常規:中性粒細胞79.3屬於增高,有感染傾向(正常為43-76),缺少術前有感染傾向的專項血化驗檢查。而在支氣管栓塞術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傾向,是禁止手術的。但是,北京某某醫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傾向的情況下,還為其做支氣管栓塞術,在主觀上有明顯的過錯。
2、北京某某醫院採取治療措施不當,延誤治療時機,導致患者雙下肢癱瘓、小便失禁。
2006年3月30日1點,北京某某醫院腫瘤科為患者韓鳳會做支氣管動脈栓塞術,3點手術結束,7點患者就告知醫院方:“有尿不能排出,右下肢發麻”,並且護理記錄單中也缺少第一時間(病人出現右下肢麻木感)重要記錄,進而喪失寶貴治療時機(見北京某某醫院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第1、2頁)。此時,北京某某醫院的醫生應當意識到患者已經出現脊髓損傷早期綜合症,應當立即給予相應的治療。但是,北京某某醫院的醫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治療措施,僅給患者採取無菌導尿術,事隔17小時後,即3月31日下午才給患者做CT檢查,之後也沒采取相關的治療措施,喪失了最佳救治時機。
其次,延誤用藥,缺乏有真對性診治。主要表現在:1、吡啦西坦是腦細胞營養藥,此藥的應用是針對3月31日頭顱CT;右側基底結區腔梗而言與“脊髓病變”的疾病無治療關聯,更談不上“脫水治療”。2、腺苷鈷胺是唯一治療神經營養藥,僅用了一次。
3、北京某某醫院醫療裝置不齊全,延誤了對患者的正確診斷。
患者手術後病情加重時,北京某某醫院應當為患者作“核磁共振”檢查,以儘早確診治療,北京某某醫院沒有此醫療裝置也不建議患者轉院到有條件的醫院治療,而是一拖再拖,在患者家屬強烈要求作“核磁共振”檢查時,才得知醫院沒有此裝置。
4、北京某某醫院違反醫療常規,沒有對患者及時會診,延誤了病情。
在患者手術後出現大小便失禁、雙下肢麻木等脊髓損傷早期綜合症的特徵時,北京某某醫院就應當組織神經內科的專家會診。而事實上,北京某某醫院在患者出院當天,並且是在患者家屬強烈要求下也沒有組織神經內科醫生會診(見會診記錄單)。
北京某某醫院在患者住院期間,護理不認真,患者術後4個小時就告知右下肢發麻,但是院方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5、北京某某醫院的醫生嚴重不負責任。
在北京某某醫院向醫學會提交的病歷記錄中有三份病歷記錄第一頁,並且有兩份記錄是都記載著:患者的性別均為“老年女性”,“對肺部陰影伴呵血有以下可能:1、結核性:患者有咳嗽、咯痰、咯血、胸痛、氣急等。可有長期低熱、倦怠、乏力、盜汗、食慾不振、消瘦、婦女月經不調”事實上,患者是個68歲的老年男性,北京某某醫院的醫生得出可能婦女月經不調的結論,純粹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
三、北京某某醫院擅自篡改病歷,並且沒有如實全面的提交病歷。
1、患者家屬影印病歷與北京某某醫院向醫學會提交的'病歷存在明顯差異,患者家屬影印的病歷記錄只有一張並且是其內科醫生某某手寫的,而北京某某醫院提交的病歷記錄沒有該頁病歷。另外,患者家屬在要求封存和影印病歷時,北京某某醫院只給影印了一頁手寫的病歷記錄、四頁遺囑單、一頁CT檢查報告、二頁診斷報告,其餘的不讓影印。北京某某醫院的做法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2、患者在做手術前,北京某某醫院當時並沒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屬,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可能出現《血管造影、介入治療手術知情同意書》中第一、二、六款的情況,只告知了第三、四、五款的情況,並且在《血管造影、介入治療手術知情同意書》第三、四、五款的打勾筆記與第一、二款的筆記,很明顯不是同一個人所寫。另外,北京某某醫院在手術前沒有告知患者及家屬手術可能會發生的併發症,並且也沒有相關的書面記錄,這違反了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灌注化療藥物,可能引起相應的藥物反應”,事實上患者術中根本就沒有灌注化療藥物,又怎麼能有藥物反應呢?
3、北京某某醫院提交的病歷中沒有手術記錄及麻醉記錄單,不能全面反映其對患者的整個整個治療過程。另外,北京某某醫院提交的兩份診斷報告有明顯的改動痕跡,表現在:診斷報告是列印的,報告中的性別原為列印的“女”被用手寫改動為“男”,並新增上了“某某”,而患者家屬影印的病歷卻是沒有改動過的;北京某某醫院提交的臨時醫囑單第三頁中,添加了最後兩行和第十行的護士簽字;體溫計錄單的第二頁,添加了四月三日的出院時間。可見,北京某某醫院提交的病歷是篡改和後補的,並且沒有如實告知患者及其家屬手術可能出現的情況,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嚴重違反了規定。
以上事實證明患者在有感染傾向下,根據醫學常規屬於支氣管栓塞術禁忌的情況,但是北京某某醫院違規為患者做手術,術後患者出現脊髓損傷早期綜合症沒有得到及時救治,致使患者雙下肢、膀光等受到的損害將不可逆轉,造成雙下肢癱瘓,小便失禁的後果,這與北京某某醫院的過錯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醫療事故。
患者:某某
委託代理人:xxxxx律師事務所
20xx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