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一、專案名稱:
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
二、政策依據:
1、《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滬勞保福發[2001]34號);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1]2號);
3、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滬價費(1994)第237號文核定,每起勞動鑑定案件鑑定收費標準為350元。
三、受理條件:
1、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為申請提前退休(退職)等需做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
2、男性年齡不滿60週歲,女性不滿50週歲。
四、申請材料:
1、如實完整填寫《上海市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申請表》。
2、申請精神科鑑定需提供五年以上確診病史和各級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掛號卡影印件。
五、辦理程式:
1、申請人可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領取《上海市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申請表》,填寫後交社群就業援助員送經辦部門;另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安遠路45號)週一至週五全天受理鑑定申請。
2、申請人收到經辦部門回執的.銀行繳款單後至銀行繳納鑑定費,繳費日期視做正式申請日期。
3、繳費後請等待通知,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醫療檢查或鑑定。
4、鑑定後,鑑定結論書將在規定時限內透過掛號信寄發。
六、受理部門:
1、社群居委會(村委會);
2、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安遠路45號)。
七、辦結時限:
從繳費之日起至出具鑑定結論書不超過三個月。
八、諮詢查詢:
諮詢電話:12333
九、收費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每件收費350元。如鑑定申請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提出,鑑定費用由單位支付;如系被鑑定人提出,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預付。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程度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十、特別說明:
1、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書》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2、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結論作出後,如病情發生變化,被鑑定人或單位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再次提出申請時間必須距上次作出鑑定結論日期六個月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辦事專案
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鑑定
◆辦理依據
1、《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滬勞保福發(2001)34號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修訂本)》的通知 滬勞保福發(2001)2號
3、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滬價費(1994)第237號文核定,每起勞動鑑定案件鑑定收費標準為350元。
◆申辦條件
1、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或雖未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但戶籍為滬籍,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為申請提前退休(退職)等需做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
2、男性年齡不滿60週歲且未退休,女性不滿55週歲且未退休。
3、年齡大於16週歲。
注:以上條件須同時滿足。
◆辦理機構
1、社群居委會(村委會)
2、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西鄉路188號2樓)
◆辦理方式
1、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視窗辦理
2、前往社群居委會(村委會)辦理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節假日除外)
◆申請材料
1、如實完整填寫《上海市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申請表》。
2、申請精神科鑑定需提供五年以上確診病史和各級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掛號卡影印件。
◆申辦表格
《上海市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申請表》在受理機構免費領取或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諮詢電話
12333
◆辦事程式
1、申請人可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領取《上海市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鑑定申請表》,填寫後交社群居委會(村委會)送經辦部門;
2、申請人收到經辦部門回執的銀行繳款單後至銀行繳納鑑定費,繳費日期視做正式申請日期。
3、繳費後請等待通知(平信),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醫療檢查或鑑定。
4、鑑定後,鑑定結論書將在規定時限內透過掛號信寄發。
◆辦理期限:
從繳費之日起至出具鑑定結論書不超過三個月。
◆收費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每件收費350元。如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支付的,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程度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醫療檢查費:由檢查的醫療機構按規定收取。
◆注意事項
1、單純性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作為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其併發症可按相應科目申請鑑定。
2、 腦血管意外和骨科手術患者,需經半年以上康復治療後方可申請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3、精神病患者鑑定一般要求各級精神衛生中心提供明確診斷,並經過五年以上(含五年)系統性康復治療的病史。
4、曾住院治療的被鑑定人(如惡性腫瘤、心血管支架置入患者),參加鑑定時需提供醫院影印的出院小結、手術後病理報告等,並加蓋“病史影印專用章”。
◆其他:
1、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書》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2、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結論作出後,如病情發生變化,被鑑定人或單位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再次提出申請時間必須距上次作出鑑定結論日期六個月以上,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