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補貼標準2016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支付標準
從2011年開始,上海調整了高溫季節津貼標準,將原來的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下列專案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3、住房補貼;
4、伙食補貼(飯貼);
5、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除去以上專案,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高溫季節津貼是按月發還是一次性發放?
高溫季節津貼的.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至9月,故可以選擇按月發放。單位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一次性發放。但不建議事後才發給勞動者,此舉失去了加強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意義。
不發高溫季節津貼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季節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個人也可直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對於單位群體現象可撥打12333熱線進行舉報。
相關閱讀:高溫補貼發放條件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措施》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此,高溫補貼的發放主要有以下條件:
1.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2.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安排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且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另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