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國各地高溫補貼
每年6-8月是北京高溫津貼的發放期,在規定條件工作下的員工每人每月可獲得不低於120元的津貼,企業不得以發放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充抵高溫津貼。
各地高溫津貼一覽
夏季高溫期來臨,北京進入高溫津貼發放期。人社部等四部門3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發放高溫津貼。但有網友反映多年沒有領到高溫津貼,有許多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已經數年沒有進行調整。專家表示,要明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以促進高溫津貼的落實。
高溫津貼進入發放期
目前,全國各地相繼進入高溫酷暑季節,一些地區連續出現高溫天氣,高溫津貼話題也引發民眾關注。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加大防暑降溫經費投入”、“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均已明確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而自6月份以來,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不少地方的高溫津貼已經進入發放期。北京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
按照我國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但記者注意到,在已有標準的省份中,多個地區的高溫津貼標準已經數年未漲,有的地區甚至還在用10年前的標準。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14年6月,市安監局網站下發《關於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其中最突出的內容,是規定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及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津貼的發放條件是: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這是自2010年後,北京首次調整高溫津貼。
通知指出,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還規定,日最高氣溫40℃以上為強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2時至15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為一般高溫天氣,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北京高溫補貼政策修訂回顧
2007年,北京市首次設定高溫津貼標準:室外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及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
2010年盛夏,北京市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室外、室內作業人員的最低標準都提高一倍,分別提高到120元和90元。
2012年盛夏,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四部委聯合修訂並下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是國家層面時隔52年後首次修訂高溫作業下的防暑降溫措施。《辦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高溫天氣”進行了界定日最高氣溫35℃以上天氣;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次明確規定了對用人單位的追責;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而且單位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根據媒體報道,一位建築工人近日網上發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體報道才知道高溫津貼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經5年都沒領過高溫津貼。
這則新聞的`背後,凸顯了高溫津貼存在著的諸多尷尬現狀:一方面由於宣傳普及不到位,很多人並不知道可以領取這項補貼;另一方面,出於對經濟效益的考慮,也有相當多的企業單位選擇規避這些政策。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高溫津貼。而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為何落實不到位?中國社科院表示,目前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主要依靠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組織監督,監督管理工作比較乏力,懲處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較低。此外,勞動者在企業面前較為弱勢,不敢更不會主張權利,都是高溫政策難落地的重要原因。
高溫維權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關的權利義務法律化,今後可以考慮將高溫津貼等高溫勞動保護措施列入《勞動法》,提高其執行效力。同時,要明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保證政策的剛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