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婚生戶口新政策
陝西出臺新政策:非婚生子女可憑相關證明自願隨父母落戶
為了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加快構建新型戶籍制度,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我省日前出臺《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和程式作了明確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及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都可憑相關證明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意見》指出,各相關部門要按“依法辦理、區別情況、便民利民、綜合配套”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確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省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對於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可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此外,因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都可根據該《意見》持相關證明申請辦理或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相關資訊】
非婚生孩子隨父落戶需親子鑑定
為適應近年來出現的戶口登記管理新情況,我省已於今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新修訂的《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新《規定》在戶口申報、戶口登出、戶口遷移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其中包括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孩子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三種情況下可以不隨父母姓。
三種條件下可不隨父母姓
新《規定》在申報專案登記裡面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也就是說,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公民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選取姓氏。這三種情形為: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另外,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非婚生育的隨父落戶需親子鑑定
在嬰兒出生申報這一塊,新《規定》相比舊《規定》,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新《規定》明確,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人員,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在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鄉村兩級同意方可“非轉農”
與此同時,針對“非轉農”問題,新《規定》明確:“對少數原來從農村遷往城鎮落戶,但在城鎮無生活基礎,實際居住在農村的人員或下崗的'城鎮職工,本人要求從城鎮遷回農村落戶的,經當地鄉(鎮)和行政村同意,允許其戶口遷回農村原籍落戶。”
另外,對於申請投靠遷移的條件,新《規定》比舊《規定》放寬許多,父母投靠不再有“與其成年子女在城鎮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離異子女”的限制。
婚嫁後戶口被登出可申請恢復
在我省農村地區,一度也出現許多因離異、外嫁等情況,原籍戶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登出或遷移卻未落戶的事例。針對這些情況,新《規定》明確:“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