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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慈善法

中國首部慈善法

我國首部慈善法獲得表決透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我們具體來看看。

公募基金會管理費佔比壓縮至10%

昨日,我國首部慈善法獲得表決透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自身管理費的比例佔到多少合理?是10%,還是15%?本次兩會,此係慈善法審議的討論焦點之一。表決稿明確規定: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管理費佔比從15%下調到10%

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對於上述管理費佔比條款,3月10日上午,全國政協工商聯界別21組有關慈善法草案的討論會上,研祥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陳志列、新華聯集團董事局主席傅軍、工商聯副主席孫曉華等委員均認為,15%的管理費過高,應該下調。

可也有學者和行業內人士提出,應該刪除對管理費佔比15%的具體數額限定。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所長王名接受採訪時就表示,在美國,一般慈善組織的平均成本約為24%,有的能達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可以規定類似於“最低成本”的原則,具體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規規定。

在爭論中,表決稿調整了公募基金會的管理費佔比比例,明確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對於從15%降至10%的變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解釋稱:將管理費佔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國務院基金管理條例有關內容的基礎上規定的,並充分聽取了一些基金會、社會團體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民政部門根據基金會管理的實踐作了認真研究和測算,這樣規定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法律委員會強調,管理費佔比的上限界定在10%,與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的精神是相銜接的。

“管理成本”改為“管理費用”

對比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表決稿中管理費佔比條款還有一處變化,從原來的`“管理成本”改為“管理費用”。

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寫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表決稿則寫明: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管理成本”與“管理費用”有何區別?

現行法律中,對於基金會、社會團體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確界定。而《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給“管理費用”下了定義。

依據《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等。

“諾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對比,表決稿還有兩處重要變化,“諾而不捐”、“騙捐”,“一放一收”。

對於“諾而不捐”,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表決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此外,對於“騙捐”,表決稿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物件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物件的知情權,不得透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物件實施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