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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護令科普

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護令科普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個亮點,下面一起來看看到底是什麼一回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施暴人實施的身體和精神等暴力行為做出的一項司法救濟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改變了傳統的單純事後處罰的補救手段,透過事前和事中干預方式,增加了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式和干預力度,是國際上公認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設立專章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予以系統化的規定。中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既吸收了國際反家暴法的成功經驗,也注重中國國情,汲取中國司法實踐的經驗,是反家暴法中對受害人最重要、最有效的救濟措施。《反家庭暴力法》關於人身保護令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六大亮點:

第一,構建起比較全面完整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共十個條文,包括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形式、管轄、條件、種類、措施、期限、送達、執行等內容,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設專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全面完整地規定了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各項制度。

第二,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獨立案由是重大突破。

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反家庭暴力法》頒佈之前,中國試點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需要依附其他案由。《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案由,使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於其他民事訴訟,也不需要依附於其他任何法律程式。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獨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獨立存在並且獨立發揮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功能,有利於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防止家庭暴力升級。

第三,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代為申請制度,保護家庭關係中的弱者。

除當事人可以申請保護令外,為了保護那些受到家暴卻沒有能力或無法申請保護令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受害者,法律賦予其近親屬和相關機構代為申請的權利。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都是可能與家暴受害人直接接觸或瞭解家暴情況的機構,他們的及時介入代為申請可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安全,使他們有機會及早脫離家暴環境,避免繼續受暴。

第四,申請保護令的方式靈活,管轄就近便利,體現司法為民的理念。

《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令的申請形式上,既認可書面申請,也承認口頭申請的效力,對於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保護令的申請形式直接關係到簽發保護令的門檻高低,允許口頭申請有利於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時申請保護令。特別是對於那些受教育程度較低,甚至是文盲的受害者, 同樣可以透過口頭申請獲得保護令的保護。而人身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及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管轄法院及時調查瞭解情況、審查和調查證據,便於執行保護令及監督保護令的實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第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以迅速及時地保護家暴受害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保護令的作用在於迅速、有效地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實施保護,因此,對於保護令的時效性要求非常高。

在通常保護令之外,設立緊急保護令,是情況緊急時適用的暫時性司法救濟措施。所謂情況緊急,是指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已使受害人處於緊急危險狀況中,簽發緊急保護令旨在迅速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有利於及時阻斷家庭暴力,避免暴力升級,是保護家暴受害人的有效措施。

第六,明確規定了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為保護令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設專條規定了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違反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反家庭暴力法》透過明確規定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保護令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切實執行。

在未來制定的有關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家暴法的實施辦法中,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有繼續細化的空間。需要進一步細化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保護令申請書的形式。為方便受害人及其代為申請人申請保護令,應當為申請人提供格式申請書,內容明確統一。由法院制定簡明的申請表格及填表說明,透過簡化程式,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

二是保護令的措施。除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之外,還應當明確保護令其他措施的具體種類。《反家庭暴力法》對保護令的措施除有列舉性規定外,還有兜底性規定:“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但是哪些屬於其他措施,在具體規定中應當有進一步細化規定,透過細化具體措施,一是對司法實踐有指引作用,二是可以確保執法統一。

三是保護令的舉證責任及審理程式。對保護令的舉證責任及審理程式應作明確規定。緊急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在舉證責任與審理程式上應有所不同,緊急保護令貴在迅速,因此,無論在舉證責任還是審理程式上均應簡化,確保法院能夠在法定時間內及時簽發保護令,保護受害人利益。

四是保護令的執行。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對保護令的執行有明確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還需要對具體的執行程式特別是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如何協助執行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保護令能夠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