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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XXXX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准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XX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註冊號:XXXXXXXXXXX

2、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註冊號:XXXXXXXXXXX

3、……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出資額:人民幣XX萬元

出資比例:XX %

出資形式:XX

2、股東姓名或名稱:XXXXXXXXXXX

出資額:人民幣XX萬元

出資比例:XX %

出資形式:XX

3、……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於公司設立前一次性繳足。

或: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首期繳納註冊資本的××%,餘額於公司設立後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執行董事(或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三十七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決定產生。

或:

第三十七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監 事

第三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或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八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八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股東會透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透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