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授權委託書(最新)
【法院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茲委託 ,在本人與 .之間 糾紛中,作為本人在訴前、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式的'委託代理人。
作為本人的全權委託和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提起訴訟;出席庭審;申請訴前和/或訴訟財產保全和/或證據保全;起草、簽署並提交法律文書;承認、變更、放棄仲裁或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庭外或庭前和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接受法律文書的送達;指定銀行帳戶接收執行或和解款項和/或法院退款等。
委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院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三十六 、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特聘請 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 案件的被告人 的辯護人。
本委託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 終結日止。
委託人:
二OXX月 日
注:本委託書一式三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法院或檢察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