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業職工退休規定
2015年企業職工退休規定
一、根據新人社發[2012]111號檔案《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照《關於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字〔2003〕41號)規定,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原為國有企業職工,且在新勞社字〔2003〕41號檔案下發之前(2003年6月3日前),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已滿15年以上(不含補繳費用年限),解除勞動關係後,又從事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的,仍可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年齡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即:原為國有企業女工人的,仍可按50週歲辦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達到特殊工種規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種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二、原為國有企業女職工,從事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後再次進入企業就業的'(含私營企業),凡在就業崗位工作滿5年及以上的,應按就業崗位規定的年齡辦理退休,即生產、操作崗位工作的可按照50週歲辦理退休。但對已超過50週歲的原國有企業職工,其在新企業就業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放寬到3年。
三、王女士2003年6月3日前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中不含補繳費用的年限不滿15年,因此她仍於55歲達到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