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年假規定
第 1 條 法定節假日
1.1 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
· 元旦 · 春節 · 清明節 · 國際勞動節 · 端午節 · 中秋節 · 國慶節
公司女員工在3月8日當天享有半天假期。
第 2 條 病事假
2.1 員工因私事必須在工作時間處理時,可請事假;員工因病不能或公司不允許堅持工作時,可申請病假。
2.2 事、病假1天以內(含)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含)者須填寫《請假單》,並經主管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者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批;病假3天以上者須提供醫保定點醫院診斷書。
2.3 請假員工必須履行相應審批手續後方可離崗。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事前辦好請假手續,須2小時內打電話進行審批,並於上班後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2.4 跨月度請假的員工必須在月度最後一個考勤日前,由本人或委託同事代為辦理請假手續。員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2.5,全年事假累計達到30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視為自動離職,特殊情況且經總經理批准者除外。
2.6員工病假年度累計不超過30天(含),病假期間公司支付70%的月度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病假年度累計超過30天少於90天(含)者,該病假期間公司支付50%的月度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年度累計超過90天者,超出部分不支付工資。
第 3 條 婚假
3.1 員工申請婚假時,必須持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將結婚證影印件與審批後的《請假單》一併遞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休假。
3.2 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但在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下的,享受婚假3天;員工達到晚婚年齡,享受婚假10天(含節假日)。如需在工作地點以外(路程超過400公里)舉辦正式婚禮時,在請假單中註明,
可增加婚假3天(含節假日)。
第 4 條 喪假
4.1 員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時,可請喪假。
4.2 喪事發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100公里以內(含),喪假為3天;喪事發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以外10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內(含),喪假為5天;喪事發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以外400公里以上,喪假為7天。喪假天數含節假日。
第 5 條 產假
5.1 女員工妊娠3個月時,應通知主管負責人,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5.2 女員工申請產假的日期應在距預產期前15天左右,特殊情況下申請日期可以適當提前。
5.3 女員工分娩可享受產假90天,屬於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延長至180天;男員工護理分娩配偶可享受3天假期。
5.4 難產、剖腹產等手術的,在正常產假基礎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5 根據醫院診斷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15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假期,懷孕滿7個月分娩,按正常產假處理。
5.6 根據醫院證明實施節育手術的女員工,放置節育環者享有2天假期,取節育環者享有1天假期。需要延長假期的,延長部分按病假進行處理。
5.7 符合享受生育津貼條件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貼條件者,准假期間享受有薪待遇,薪酬標準按基本工資計算。
5.8 分娩的女員工產假結束後6個月內(嬰兒一週歲以內),每個工作日可享受2小時哺乳假或每週享有1天哺乳假,工資正常發放。
5.9 產假包含節假日。
第 6 條 年休假
6.1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的員工,根據工作年限每年享受不低於5天的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6.2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