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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機關事業單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威海機關事業單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按照政策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威海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威海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將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中央、省屬及外地駐威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納入生育保險範圍。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的經辦業務由用人單位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2%。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此外,參保職工孕檢、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實行定額管理。定額標準、懷孕檢查基本專案等與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執行同一標準。職工按規定孕檢和生育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個人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