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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兩者等同嗎?

機關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兩者等同嗎?

一位在救助站的朋友被判一緩一,查人事局有2個檔案:
1個是:
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辦法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檔案形式(附《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這個是2000年9月發的
還有個檔案是2000年11月發的:
《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處分或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處》
渝人發〔2000〕157號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後的工資處理

(一)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1、執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2、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工資構成中的獎金部分。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津貼(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

4、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處分的,其被停發或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處分的,其被停發或減發的工資不予補發。

(二)工作人員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原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停發的工資;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了行政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照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或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被羈押期間停發或減發的工資不予補發。

(四)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緩刑期間安排臨時工作和緩刑期滿安排正式工作的,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另外一年已經到了,他也在單位工作,工資還是照樣發的,要民政局向人事局詢問後才能做出決斷。
不知道應該按照哪個檔案執行?一個是開除,一個是降工資級別;請相關法律人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