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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德州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2015德州

今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日前,省人社廳釋出了《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於7月1日起實施。

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的,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繳費的申請,並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未及時申請或者因各種原因,在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規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續延長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二)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具體繳費數額,按照繳費當年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後,相應計算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統一按照繳費當年的指數確定。

(三)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人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自全部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為做好2015年度德州市市屬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現將社保繳費基數稽核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稽核範圍

2015年6月30日前在德州市社會保險中心參保的所有用人單位(不包括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報送資料及具體要求

(一)申報資料

1、2014年全部總賬及 “應付工資(薪酬)”、“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營業費用”、“在建工程”等含有工資性支出的明細賬影印件;

2、2014年全年工資提取、發放的記賬憑證,1-12月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性費用發放明細;

3、2014年財務決算報表、勞動工資年報;

4、2014年12月底職工花名冊;

5、2015年16月職工增(減)員彙總表;

6、異地參保或其他形式參保的證明資料;

7、《2015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稽核核定表》;

8、《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申報承諾書》及《職工繳費基數個人簽字公示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已審計的單位不需提供財務賬目、工資表等資料,只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提供以下資料即可(審計報告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1、《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申報承諾書》;

2、《職工繳費基數個人簽字公示表》;

3、2015年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資料庫格式。

(三)具體要求

1、用人單位確保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瞞報,用人單位需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除單獨說明,所提供的資料均為原件,影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2、嚴格掌握“工資總額口徑”。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現行規定申報填寫,做到真實準確。住房補貼、工資外發放的各種獎勵、津貼、補貼等,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規定,納入工資總額內進行統計。對於跨年度補發的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將補發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資視為當年工資,當年拖欠的工資數額則不統計為當年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發放情況,要根據職工個人上年實際發放的(包括代扣部分)工資填報。

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時間按時申報,逾期不報者,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下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愈期仍不整改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核定繳費基數。

三、報送時間和地點

報送時間:2015年6月15日至 2015年7月31日(不含週六、週日及法定節假日)。

報送地點:德州市社會保險中心稽核科(市政務服務中心5樓562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