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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齡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齡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1)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累計最低繳費滿十五年。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上世紀50年代初《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規定,我國職工退休年齡男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這一政策沿用至今。

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及條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50週歲;長期在企業管理或技術崗位工作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週歲,其中在45週歲之前轉為工人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齡(50週歲)辦理退休;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週歲辦理退休;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審批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同時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定期生活費。

【相關政策】關於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若干規定》(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3 號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的規定,現就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區戶籍或非主城區戶籍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下同)參保繳費滿十年的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可向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長繳費。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延長繳費,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由單位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體勞動者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到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長繳費滿五年的次月起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佈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按補繳時的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執行。

三、2011 年 7 月 1 日前 已按我市規定延長繳費的人員,允許其在延長繳費滿五年(從延長繳費開始之月計算)的次月,申請一次性補足十五年。

四、參保人員在按規定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延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 20 年的,按有關規定標準一次性補足滿 20 年,享受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