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加班費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工資處理
(一) 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規定外,應採取補休或輪休辦法,不發給加班工資。
(二)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勞動)時間或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安排補休;補休有困難的,可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其中,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不低於日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資報酬不低於日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報酬不低於日工資的.300%。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為本人的基本工資,即固定部分的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活工資部分)兩項之和,日工資為本人月基本工資÷20.92天。
(三) 對加班問題應嚴格控制,每月加班時間最多不得超過36小時(4.5個工作日)。
[詳見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5年2月17日 浙人薪[199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