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班工資規定
深圳地區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如下:
元旦:
按照標準,1月1日當天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春節:
春節長假放7天,除夕不放假,而這7天是由兩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春節前三天(1月31日、2月1日、1日)是法定節假日,後四天(2月3日、4日、5日、6日)是休息日。
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春節前三天(1月31日、2月1日、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春節後四天(2月3日、4日、5日、6日)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清明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清明節當天(4月5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日工資3倍的加班費,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另外,7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每天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日工資。
勞動節:
按照《勞動法》規定,5月1日當天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5月2日、3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這三天上班的勞動者視為加班,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端午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4年端午節放假3天,其中端午節當日(6月2日,星期一,與週末連休)為法定節假日,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則需按照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5月31日及6月1日,用人單位可給勞動者安排調休。如果不給補休,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中秋節:
2014年9月8日,中秋節當天,適逢星期一,與週末連休。8日這天如果加班,應發放3倍工資的`加班費,而2014年9月6日、7日加班,按照勞動法雙休日加班的規定,則應發放2倍工資的加班費,如企業不發放加班工資,可安排倒班。
國慶節:
按照規定,2014年國慶節從10月1日至10月7日,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共放假7天。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因此,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除了法定節假日,週末和8小時外加點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週末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計算公式: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8小時外加點加班:
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