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細則解讀
2014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細則
最新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對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範圍、重複參保的處理、深圳養老保險轉移的指數計算以及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等多方面的細節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範圍
1.對於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週歲、男性年滿60週歲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於養老保險不得重複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範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由於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係,為避免重複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範圍。
三、重複參保以及重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複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係,其他重複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1月1日起,所有的電腦系統都會按新政策輸入程式,而個人計發的養老保險待遇也會重新辦理,不足的部分將補齊,但參保人不要集中扎堆辦理,任何時候都可辦理,該補的錢一分也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