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細則2014
近日深圳實施了養老保險新政策,其中具體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範圍
1.對於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週歲、男性年滿60週歲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於養老保險不得重複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範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由於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係,為避免重複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範圍。
三、重複參保以及重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複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係,其他重複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補繳金額包括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根據規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