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重慶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昨日聯合釋出通知,我市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領取社保基本養老金。該通知從今年9月1日起執行。
此次通知的出臺是為更好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工傷職工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政策銜接,針對的是我市用人單位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並終止工傷關係的人員。
我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基數以工傷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
通知規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辦理退休,經批准退休的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除個人賬戶養老金外的.金額與領取的傷殘津貼比較,按就高原則確定,再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為其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以傷殘津貼加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其基本養老金。
同時,工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按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待遇調整,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的,其基本養老金調整至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體或登出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辦理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的,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按照規定辦理退休,並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本人也可自願以個人身份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