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支柱
企業年金系列報道之二
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繁榮的利器,更是保持經濟長期穩定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制度。而企業年金在整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應該佔據什麼地位,發揮什麼作用呢?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姚裕群向本報記者表示,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它與法定強制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商業儲蓄養老保險共同構成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三層次”或“三大支柱”。
一般而言,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三部分組成。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繳費應按照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則按淨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按照相關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支取資金。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年金有利於提高企業職工的養老待遇水平,改善職工生活水平,並作為一項中長期激勵目標,有利於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姚裕群表示,“但是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國家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應由三個支柱構成:第一,由國家依法強制建立、透過稅收或繳費籌資、現收現付、廣覆蓋(全體就業人員或全體公民)、低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由企業自願發起,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如企業年金);第三,是以個人儲蓄為主的個人養老保障,比如商業保險、個人工資存款。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並不樂觀,急需建立補充養老保障機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雖然覆蓋面廣,但保障水平較低,且一般採用的是“現收現付”體系。當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快,繳費人員變化不大,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必然導致支付危機。而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參加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且企業年金主要採用完全的基金運作模式,是一種個人收入的縱向調節機制,即人們在工作階段將僱主繳費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業年金賬戶裡,透過相關機構投資運營獲得收益,當他們退休時再把錢從賬戶中取出。
據介紹,西方國家的企業年金的發展,早於公共養老金,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現成為企業中廣為應用的激勵機制。在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60%以上的企業設計了企業年金計劃。其中,美國企業年金對勞動力的覆蓋率達到57%,英國達到60%,德國達到65%,法國達到80%。英、美兩國企業年金積累的資產佔到GDP的70%以上。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至2004年3月,我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為22463戶,參保職工703萬人,積累基金493億元。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僅佔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6%,基金規模相當於當年GDP的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