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京市病假工資
核心提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勞動者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下面由聘才網小編為您介紹。
北京病假工資規定2014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
1、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2、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5、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6、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7、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