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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公司剋扣工資繳交社保費 法院判返還其剋扣的工資

廈門一公司剋扣工資繳交社保費 法院判返還其剋扣的工資

廈門一公司剋扣工資繳交社保費 法院判返還其剋扣的工資

剋扣員工工資,繳交社保費用。近日,廈門一家公司為此被判敗訴,法院要求將其剋扣的所有工資返還給勞動者。

老王9年前進入廈門一家金屬工業公司擔任作業員,公司按外來員工標準為老王繳納社保。2011年3月,老王取得廈門戶口,就向公司提交《申請書》,希望按公司規定辦理本市社保,多餘部分由老王承擔。

於是,從2011年4月開始,公司按照廈門戶口標準為老王繳交社會保險費,社保差額由老王負擔。

後來,因老王個人原因,雙方於去年11月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後,老王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剋扣他的工資用於繳納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要求公司返還11170元。

仲裁裁決支援了老王的主張。公司不服,起訴到集美區法院。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公司行為違法,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11170元給老王。

繳納社保費用屬強制性規定

法官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變更。《申請書》中關於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繳納部分轉由勞動者承擔的約定,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申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關於老王承擔相關社保費用的約定亦屬無效。

因此,公司用老王的工資繳納公司應繳的社保費,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情形,違反了勞動法中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