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沒能提前3日提出辭職,公司剋扣我工資,我該怎麼辦?
本人於3月2日入職於一家IT公司,與公司口頭協商試用期工資為1200元。試用期內無簽訂勞動合同,亦不購買社保。我的職位是商務助理,主要的工作是幫公司製作投標檔案。
在工作第三週時接到一個大標,在開標前兩天連續加班,3月15日晚上9點半回家,3月16日是通宵加班,到17日凌晨5點多才可以結束工作,回到家洗漱完畢,吃個早餐又要去代表公司投標,直到17日中午才可以補休。3月18日因通宵工作體力不支,感染風寒,向公司請了一天假。3月19日回公司上班,因自我感覺無法勝任工作且接受不了通宵加班,再者因為突然接到另一家規模更大,職位、待遇更理想的Y公司的複試通知,綜合考慮所以決定向公司提出辭職。
當初我提離職時部門主管拿公司規定壓我說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才可以。我說我只是在試用期,公司管理制度規定試用期員工離職是提前3天通知。但由於時間緊迫,3月19日(週六)提出離職後就不再回到公司上班了。但是我們週六的半天的工作制,並且因為當天仍有工作安排給我,為了不想讓我的臨時決定對公司的正常工作造成影響,我是上完週六的半天,並把工作帶回家,完成後於週日傳送給我的部門經理。
期間公司副總經理對我印象較好,想透過談話將我留下,並答應週一、週二(21、22日)我參加Y公司複試的日期暫定為請事假,讓我無論如何做選擇,週二晚上是否透過那家公司複試的'結果都要電話通知她,她好另外安排人員招聘的事宜。到22日晚,我電話告知副總經理,我已透過Y公司的複試,23日就要正式上崗,由於沒辦法安排時間,只能與副總經理約定週六(3月26日)上午公司上班時間回去做交接工作。
26日上午我如期回到公司做工作交接,由於部門經理不在,並且該公司亦暫時招不到人接替我的工作,我只是把我電腦裡文件存檔路徑及我工作中遇到的事項與另一位同事進行交接。交接工作順利,對方亦無任何疑問。我臨走前還去跟副總經理打了個招呼,跟對方說我已經把事情交接清楚才走的。
由於我回去交接時部門經理不在,副總經理亦正在忙,就沒好意思詢問我的工資發放情況。按照以往的慣例,員工本月工資將於下月10日發放,就以為到時會有人通知我回來領工資就沒再細問。
直至過了4月10日以後,一直不見該公司有人聯絡我領工資,我多次打電話回公司詢問,得到的答覆是需要部門主管向經理申請,期間兩個星期沒有任何回覆。22日我再次打電話向財務詢問,財務說,公司答應給我發300塊,讓我把賬號報給對方。
以我試用期底薪為1200計算,我日薪應該為40元,我上班時間為3月2日至3月19日,中間請一天假,故實際工作日應計算為17天,40*17=680。現在部門主管一句我沒有按要求做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很大影響,就直接剋扣掉近60%的工資,怎麼都說不過去。我自知沒有能按公司規定提前3日通知,該如何處罰,我能接受,但是我工作了近3個星期,只給我300塊,我不說我還加班什麼的了,有點像是打發乞丐似的。
部門主管給我的回覆是,我沒有責任心,說走就走,沒有在他們招到人接替我工作就離職,就只能給我那麼多。我即使沒能提前3天,但至少都提前了一天了,21、22日領導是口頭批示我算請假的。而且我26日也回公司交接了,只是對方沒有能招到合適的人,我沒辦法直接給接替我工作的人交接而已。現在公司把因此而造成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加大的責任歸咎於我沒有提前很長時間辭職,在帶會新人之後才走的原因。
我是這麼想的,現在我進公司才20天不到,她不可能要求我跟正式員工一樣提前一個月辭職,難不成我進公司不到20天,反倒還要花30天去辦理離職麼?再說,我也沒能享受到正式員工的待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