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要扣壓工資嗎?
我於2008年11月26日開始在北京華通世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工作沒有給物業公司帶來不良影響以及經濟損失,由於物業公司所在小區條件有限,不能學習更多的`專業技能,工資也比較低,於是我在2010年3月份找了一份新工作。在辭職的時候,經理說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我表示等不了那麼多時間,後來寫完辭職報告後,一個文員說,未在1個月提前申請辭職的員工私自離職要被扣一個月工資作為公司補償。我的工作不會給物業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物業公司這樣做合法合理嗎?
公司的《勞動合同書》上規定甲方每月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可是在工作的幾個月後,物業公司便每月8日才給發放工資,有時甚至更晚,這樣是不是也是違反了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