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用人單位繳納養老與醫療保險後如何補繳?
某職工養老保險在A單位繳納,醫療保險在B單位繳納。現其達到退休年齡,在A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因當地醫療保險規定男繳費年限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才能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待遇,該人員繳費年限不夠,要求一次性補繳。而該人員要求A單位給其繳納醫療保險顯然不可能。該人員的醫保待遇怎麼解決?
某經辦人員:
首先,這種狀況是不正常的,其出現與社保經辦機構的分立特別是資訊系統的`分離密切相關。社保機構應當徹底解決資訊系統的整合或聯網問題,從根本上杜絕類似“重複”參保現象的發生,後續的“麻煩事”自然也就會相應減少。
其次,《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該條款並未規定由誰繳費。要求由退休前原用人單位繳費,既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社會現實。一方面,勞動者退休或離職後,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費的法定義務,絕大多數用人單位是不會同意為退休人員繳費的,即便同意,通常也是由個人承擔全部費用而用人單位實際僅幫助“轉交”。另一方面,不少退休人員系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且退休,在退休時根本沒有用人單位,更談何“原用人單位為其繳費”?
再次,無論從《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還是社會保險理論看來,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都不存在必須與養老保險掛鉤或“捆綁”的問題。應允許該退休人員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享受退休後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