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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用途

民間借貸的用途

市民李某從私人手裡借了46萬餘元后,私自改變了借款的用途,錢還不上還藏匿起來。今年3月,李某因詐騙罪被西崗區法院判刑9年8個月並處罰金。

2010年11月,李某在給兩位熟人辦理墊款贖證業務後,又向出借高利債的熟人呂先生借款35萬元,呂先生知道李某是做墊款贖證生意的',以前打過交道,信譽還不錯。出借款時,兩人約定借款一個月,利息為月息3%,呂先生扣掉一個月的利息,實際借給李某的錢為33.95萬元。數天後,李某對呂先生說為另一人辦墊款贖證業務錢不夠,呂先生又借給他16萬元,扣掉一個月利息,李某實際拿走15.52萬元。

然而,到了還錢的日子,李某先後兩次共還了3.43萬元,從此“蒸發”了。呂先生報案,去年5月16日,隱藏在營口市的李某被警方抓捕歸案。

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某騙取呂先生46萬餘元。李某當庭承認借款事實,但覺得自己沒有騙呂先生。律師認為,李某雖然沒有將借款用在承諾的辦理墊款贖證業務上,但不該定性為詐騙。雙方僅是民間借貸行為,希望法庭判李某無罪。

刑事法庭認為,李某承諾將借款用於辦理墊款贖證業務,實際卻沒有這樣做,錢也沒有歸還,因此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錢,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及律師的相關民間借貸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採納。

西崗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有期徒刑9年8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李某服判沒有上訴,本案已於日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