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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

食品安全法第99條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釋義】 本條是對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條列舉了八種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規定對這些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隨便將機動車交給無證的.人駕駛和嚴重超速駕駛的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無證駕駛等六種嚴重違法行為則可以並處拘留十五天的嚴厲處罰。法律之所以對這幾種行為給予重罰,是因為這些行為對道路

交通安全的威脅巨大;首先看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是允許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法定證件。無駕駛證說明該人駕駛技術沒有透過國家考試,還有重大缺陷,需要繼續訓練。如果無證就駕機動車上路,等於是沒有駕車資格而開車。一段時間以來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和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擾亂了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為此公安部多次發出通告嚴禁任何人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假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嚴禁任何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此,本法對上述行為分別規定了嚴厲的處罰。

再看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本來造成交通事故已是大過錯,應該趕快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儘量減少損失。國務院《道路交通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發生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責任有爭議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報警。如果肇事司機非但不按規定去做,反而為了逃避責任,企圖一跑了之,那就是錯上加錯,違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則,突破了道德的底線。這種行為已可以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中可以看出,只要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犯罪。本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應是指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比如造成輕微事故,撞壞護欄或隔離墩或輕微剮蹭後逃逸的等等,只要主管部門認為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均可以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行為;故意損壞、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以及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都是對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行為,必須給予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因為,有些行為如果後果嚴重,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就適用於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而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規定對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為也是適用的。所以不可忽視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的行為,有些人可能僅是為了洩私憤、為報復、為圖小利甚至是為了惡作劇而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但卻可能招致車損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帶來眾多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因此,本條對這類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但足以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要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