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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二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第三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款)

第一款具體是指客運車輛(指載客汽車不包括貨車載客)超過核定人人數(指行駛證上記載的核定載客人數),後面應該自己就能看了明白。

第二款具體是指貨運車輛(指載貨汽車不包括客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指行駛證上記載的核定載質量,不是總質量或牽引車的整備質量),後面應該自己就能看了明白。

第三款具體指執法部門對違章車輛有超載、超員的可以暫扣車輛,直至分流轉載,消除違章。

第四款是指運輸企業所轄車輛經處罰,不改正又繼續違章的,可以對企業法人進行相關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