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定懸掛號牌、放置保險與安檢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處罰規定。
法律規定機動車上路應當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隨身攜帶駕駛證,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流動性極強、情況瞬息萬變的道路交通秩序狀況實行現場即時監督和管理。機動車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不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不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等,就像一個不明身份的人闖入一個正在開會的會場,保安人員當然要阻止和盤查,因為這關係整個會場的秩序和人們的`安全。所以法律規定對不按法律要求懸掛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一時疏忽,有的是因為沒辦手續,有的是因為辦不下手續,還有的可能是機動車來路不正,不敢辦手續。執法人員要區別各種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
動車。這裡仍然體現一種精神:處罰不是目的,執法是為了大眾的安全,是為公眾服務。所以違法狀態消失了,就要及時退還機動車,不得藉故拖延。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機動車牌號,但是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從行為上看,行為人的目的無非是不使自己的機動車牌號被人認出或者是為了冒充某種型號的牌號為自己通行圖方便,這些製造假象的行為,都將妨礙執法部門對交通秩序的監督與管理,因此法律規定要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