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怎樣跟尾?
連年來,農夫工均勻年數快速進步,年數佈局趨向老化,越來越多的高齡農夫工開始存眷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跟尾題目。本期政策諮詢臺將按照《關於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的`實驗意見》(川人社發〔2014〕28號),邀相干專家、狀師,以問答的情勢為您解答我省垣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
問1:參保時刻怎樣確定?
答:我省跟尾步伐應承一次性繳納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參保時刻是社保法實驗前照舊實驗後,事關參保人權益。因此,《實驗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原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正常參保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後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正常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初始時刻確定為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初始參保時刻。此前已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此前參保時刻確定。對付2011年、2012年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縣(區、市)參保職員在內地開展試點昔時參保的,從制度公正性和維護參保人權益思量,補費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參保時刻記實為2011年1月1日。
問2:跨省轉移如那裡理賞罰?
答:按人社部發〔2014〕17號劃定,制度內的跨省轉移按現行政策執行。因為我省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費時是一次性補繳費,且繳費記錄均記其實昔時,而國度劃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往外省的,轉出地有任務分年度分攤記實繳費資訊。因此,實驗意見中明晰,我省垣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轉往省外時,有一次性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分年度分攤記實繳費資訊,無法分攤記實的餘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暫且儲存封存,待本人到達報酬領取前提時再按有關劃定處理賞罰。